迁政发〔2010〕76 号
为深入推进“四五”转型攻坚计划,全面实施大园区战略,加快建设“魅力钢城、绿色迁安”,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入驻产业聚集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和个人投资者。
入驻产业聚集区的企业,必须符合产业聚集区总体规划。按照聚集区产业功能定位,精品钢铁、重型装备制造、煤化工、环保建材等项目入驻西部工业区;机械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品制造业等项目入驻迁安现代装备制造产业聚集区;铁矿石、焦炭、铁精粉和钢铁产品开平剪切加工、储运等项目入驻迁安北方钢铁物流聚集区;港口物流、大型装备制造、盐化工、煤化工、石油化工业等项目入驻曹妃甸迁安临港产业园。
二、入驻标准
1.入驻企业必须在聚集区所在地注册公司。
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
3.符合聚集区重点发展产业及配套产业规划。
4.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 万元人民币或500 万美元以上;其他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 亿元人民币或1000 万美元以上;低于上述投资额的项目入驻中小企业园。
5.入驻项目应符合下列建设用地指标: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 号)文件规定,入驻西部工业区、迁安现代装备产业聚集区、曹妃甸迁安临港产业园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省级开发区标准(每亩200 万元),入驻迁安北方钢铁物流聚集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20 万元;轻工企业、装备制造业企业、医药及高新技术企业容积率分别不低于1.0、0.7、0.7;建筑系数不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企业内部绿地率不超过20%。
6.外商投资企业、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及通过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CTA 环保产业认定的企业优先入驻。
三、审批程序
1.凡拟在工业聚集区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投资者应当向聚集区管委会(筹建处)提出申请,并出具资信等相关证明,由聚集区管委会(筹建处)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投资2 亿元以上项目或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市产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2.项目批准后,聚集区管委会(筹建处)签订投资协议;
3.协议签订后,在办理立项、规划、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方面,由聚集区管委会(筹建处)代办,实行“一条龙”服务。
四、产业政策
1.严格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入驻工业聚集区,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实施落后淘汰退出机制,逐步淘汰工业聚集区内现有的被列入淘汰目录的钢铁、水泥、建材等企业。
2.所有入驻工业聚集区的企业和项目要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各类工业废弃物的排放,对各类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坚持综合利用,实现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商品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优惠政策
入驻工业聚集区的企业,享受迁安本级的地方行政性收费项目和额度(水资源费、排污费除外),除国家明令收取或上交唐山市级及以上的费用和收取工本费外,自项目投产年度起5 年内免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迁政〔2010〕32 号)和《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迁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迁政发〔2010〕55 号)执行。
六、本政策由市工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政策相抵触的相关政策
一律以本政策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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