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人才 | 供求 | 会员 | 微博
首页 >> 物流园区 >> 政策规划 >> 内容

曹妃甸新区促进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字号:T|T 2014年05月28日14:39     
节 选
物流业
(一)对曹妃甸新区内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
(二)对曹妃甸新区内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第一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第一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
(三)对曹妃甸新区内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
(四)对曹妃甸新区内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3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曹妃甸新区内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