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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丢失保价与实价不一致 判决应按保价赔
字号:T|T 2014年11月28日10:15     中国法院网
  • 近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某物流公司按承运货物保价金额赔偿原告某制药公司因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9万元。

保价与实价不一致,运丢货物应按哪个赔?近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某物流公司按承运货物保价金额赔偿原告某制药公司因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9万元。

 

2013年12月7日,某制药公司委托峡江某物流公司承运价值为16万元的货物至广东顺德某公司,双方在货运单上约定保价金额为9万元,并加盖了物流公司的现金收讫章。一周后,顺德公司电告制药公司未收到货物,制药公司询问后却被告知货物运丢了。2014年2月11日,制药公司多次催要货物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流公司赔偿16万元货物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用格式货运单与制药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加盖了现金收讫章,双方间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虽为16万元,但保价金额却为9万元,该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故物流公司只在保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院认为,该案是否涉嫌刑事诈骗,并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若损失被追回,则原告应将获得的赔偿退还给被告。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