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物流仲裁 >> 仲裁案例 >> 内容

吉首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物流托运消费纠纷
字号:T|T 2013年04月10日09:46     红网
  • 4月8日,吉首市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托运货物丢失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0余元。

4月8日,吉首市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托运货物丢失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0余元。

 

今年3月8日,夏先生委托吉首市某快递公司托运一台汽车导航仪到深圳。夏先生当时认为这属小件物品一般不容易损坏,因此,也就没有办理保价托运手续。一个月过去了,对方仍未收到货,于是夏先生到托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货物竟在运输过程中遗失了。

 

夏先生认为,物流公司因工作不慎造成托运物品丢失,应该全额赔偿损失,但物流公司认为,夏先生没有进行保价托运,按物流公司的“行规”,只同意按夏先生托运品金额的一半进行赔偿,并拒绝全额赔偿。夏先生对此很气愤,于是拔打12315进行投诉,寻求帮助。

 

城北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说,夏先生没有进行保价托运,不能进行全额赔偿,公司只能按照行规支付赔偿夏先生托运货物货值的一半金额。

 

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认为,虽然消费者夏先生没有进行保价托运,但损害责任仍应由物流公司负责,物流公司单方制定的《运输合同条款》,存在大量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不合理条款,这些条款均是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教育和协调下,物流公司最后赔偿消费者全额货款809元,消费者对赔偿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