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是确立依法采购的市场规则,有效规范政府支出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奠定政府采购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石。过去的一年,各地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在完善政策、理顺规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制度创新。回首2013,现将本报曾报道过的一些地方制度创新归纳集结,并配以点评,以飨读者。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简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该省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包括8章56条,内容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组织实施、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针对采购项目年底集中的问题,《办法》第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两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份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
为了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办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评审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废标后项目该如何进展?是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还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办法》规定,对于上述废标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变更采购方式:供应商只有两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供应商只有一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只有一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详见2013年7月31日1版)。
点评 结合实际情况,《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细化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配套文件的依据,对推动和完善该省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其出台标志着该省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面又攀高峰。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简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13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共9章89条,更具操作性。尤其是对受到广泛关注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等单独设置章节,对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非公开招标的条件、集中采购一般程序、公开招标程序、非公开招标程序、预选采购、自行采购等进行细化,力争做到操作规范、权责分明、程序到位,实现阳光采购。其中规定,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参与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格式文书等具体操作规程。
《实施细则》首次通过公开项目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促进采购竞争公开透明。同时,引入采购计划项目预审机制,制定政府采购标准,科学确定项目预算金额。具体情况是,采购人编制含采购需求的公告和文件,应包括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对于重点项目,引入项目预审机制,由财政部门邀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预算规模、实际需求进行核算和评审,以便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预算,挤干预算水分。
《实施细则》还提出了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细化了评定分离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新增了定性评审法,规范了评标定标程序,明确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针对评定分离的特殊性,《实施细则》增加了定性评审法等评审方法,使评审报告更具有科学、合理及可操作性。同时,适用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中不再有采购人代表,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定标方法也有自定、抽签和竞价三种方法(详见2013年6月7日1版、2版)。
点评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作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配套规章,不仅顺应了相关各方对进一步完善该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理顺操作规程的迫切需要,而且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提升了政府采购质量,更具操作性和实践性。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简介:2013年5月10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出台《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针对采购项目集中"扎堆"第四季度,预算执行进度不均衡等现象,《办法》明确划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操作执行等时间节点,预算单位逾期申报的采购项目将不再实施,借此实现预算执行均衡化。
例如,凡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要在每年8月31日前申报采购计划,操作机构则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采购工作,这就意味着逾期申报的采购计划将不再被受理。对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需要在每年9月30日前申报采购计划,完成时间不变。
如果采购单位对中标单位不太满意或者中标供应商低价恶性竞争、规定期限内无法供货等,就极易出现中标后相关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办法》规定,相关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操作机构提出申诉,由后者调查了解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如果协调解决无结果,再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分两种情形依法处理:责任在采购单位时,由其向拒不改正的预算单位发催办通知,同时将催办通知报送省纪检委;责任在供应商时,对拒不改正的供应商,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详见2013年5月15日、11月15日2版)。
点评 紧抓关键环节,严卡时间节点,确保均衡执行预算。
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简介:2013年9月12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8章50条,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供应商存在的9种行为将被按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例如: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时,将被按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等。
《办法》还规定了14种将被界定为恶意串通的行为。包括: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等等。
《办法》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诚信记录分使用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给予总分值2%的扣分,最多不超过6%;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按该供应商投标价的2%增加评审价格,最多不超过6%。评标时须结合投标供应商的实时诚信记录情况,评定其最终得分。供应商的诚信记录起始基础分为60分,出现《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之一,每一种失信行为诚信记录分减10分;出现《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之一,其诚信记录起始基础分减为零。供应商失信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一年,不良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为处罚生效或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详见2013年9月16日1版)。
点评 强化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其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简介:《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专门针对财政部门依法认定的社会代理机构,不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
《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重点监管代理机构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和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并将两方面的监管内容逐一列出,以便代理机构参考执行。其中,对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监管主要涉及营业场所、内部管理、专职人员以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上海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内容。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则涵盖代理范围、政策执行、采购文件、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专家使用、询问质疑、档案管理、费用收取以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或上海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内容。
例如,在政策执行环节,监管部门会检查代理机构是否依据核准文件采购进口产品,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在询问、质疑程序上,代理机构是否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等,都是监管部门考核其是否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重要方面。
《办法》明确列出了8种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要违反其中任意一条,不仅会被上海市财政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而且还将被登记到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即超出认定资格范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详见2013年7月24日2版)。
点评 配合全市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试行)
简介:湖南省财政厅联合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历时两年酝酿、调研并多方征集意见,于2013年9月23日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型办法》),共5章2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两型办法》的规定,两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品并不包含所有的节能(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而是指纳入《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政府采购需求,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方面优势突出的产品。从品目来看,纳入的产品涉及面非常广,种类很多,包括货物、工程项目中的公务车辆、电梯、中央空调、工程机械、会议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照明灯具、制服、医疗器械、药品、配电设备、钢材、水泥等。
在采购方式选择上,采购两型产品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两型办法》明确要求,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可以对两型产品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价格评分项中,可以对两型产品给予价格评分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标评分项中,可以对两型产品给予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两型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两型产品应遵循诚实信用、节能环保、先行先试和优先采购的原则。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列入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各采购单位要带头采购两型产品,加大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支持两型产品采购。同时,采购人要逐年增加采购两型产品的份额。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两型产品,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制、排斥两型产品参与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两型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见2013年11月22日2版)。
点评 创新绿色采购制度体系,为湖南全省两型社会建设锦上添花。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简介:2013年11月22日,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6条,系统完整地明确了特邀监察员的申报条件、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经聘任的特邀监察员要接受安徽省财政厅的委托,自觉承担两项职责:一是现场监督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审及评审项目复查等活动,现场监督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和成交供应商选取、专家评审等活动,并提出监察意见;二是监督检查采购人、供应商的签约和履约情况,向安徽省财政厅反映签约、履约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监察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监察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检举和反映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廉政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工作情况提出监察意见和改进建议,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阳光透明。特邀监察员劳动报酬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反映和传递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举报和申诉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巡视采购执行人员的行为规范情况,参与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协助安徽省财政厅调查处理有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及违法违规案件等,是特邀监察员应该积极履行的义务。
被正式聘请为特邀监察员后,相关人员应按照要求积极参加采购项目监察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将被取消特邀监察员资格,并收回聘书和特邀监察员证。如果特邀监察员在任期内发生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秘密、以特邀监察员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被投诉并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不适宜再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行为等情况,都将被取消监察员资格(详见2013年12月23日1版)。
点评 填补制度空白,强化薄弱环节监管。
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简介:2013年4月8日,河南省财政厅印发 《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采购人在采购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产品、服务时应进行市场调研,在中标供应商承诺优惠率的基础上,双方可再合理议价,以确保采购产品质量优良、服务到位、价格优惠。
监管办法细化、奖惩制度严谨是杜绝中标产品以次充好的有效措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为了保证政府采购中标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及生产厂家官方媒体发布价格一致,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产品实行"价格信息季度维护"制度,中标供应商除日常随产品价格调整及时进行产品价格信息维护外,还须在每季度末前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对其中标产品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确认。
《办法》同时提出,在中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中标产品,如确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中标机型不再生产的,中标供应商须向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厂家出具的书面申请(签章)和理由说明,列明停产产品;以新机型替代老机型的,须列出新老机型逐一对应的变更表格(签章),新机型的性能配置和价格优惠幅度均不得低于原中标机型。中标供应商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须进行网上相应操作,及时撤销老机型,或以新机型一对一替换老机型,经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详见2013年5月17日2版)。
点评 通过网络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商品、单价、购买对象等细节,使得公众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增加了公众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度。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简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同时废止。立足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保障公平公正,新工作规程包括总则、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委员会职责权利义务和工作纪律、评审程序、评审现场管理、质疑投诉评审复议、违规情形处理、附则共8章47条,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作出了系统而细致的规定。
新工作规程要求,操作机构应当实现评审过程电子化、透明化、物理分离和电子监控存档。评审过程透明化是指评审过程不秘密进行,实现供应商及其他人员可通过单向透明隔音介质,在不知晓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的情况下进行监督;评审过程物理分离是指评审现场各区域要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评审过程中要在相对集中的前提下对评审人员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评审过程电子监控存档则是指评审过程应当进行声像俱全的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存储介质留存归档(详见2013年3月1日1版)。
点评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出台体现了该省利用电子化手段强化评审环节监管的新思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部分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简介:2013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启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经过半年多的广泛调研和精心准备,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部分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0月份起将自治区本级驻邕(南宁)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包括用于科研、教学、测绘、检测等领域的专用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周期定为一个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每月集中采购一期。
广西财政厅在广泛征集采购人、行业专家、供应商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后,确定了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的基本配置标准:台式计算机共设定A1、A2、A3、A4、A5五种配置,预算价格上限分别为6000元、5000元、4500元、4000元、3000元,主要通过液晶显示器、CPU、主板芯片组、硬盘、内存、显卡等方面加以区分。打印机则设定B1、B2、B3、B4、B5、B6六种配置,分别是价格≤1000元的A4激光黑白打印机、价格≤2500元的A4高速双面打印机、价格≤4000元的A3激光黑白打印机、价格≤8000元的A3激光黑白打印机、价格≤3000元的A4黑白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双面打印、复印、扫描、传真)、价格≤5000元的A4多功能一体机(双面打印、复印、彩色扫描、传真),主要从首页输出时间、月打印负荷、随机墨粉容量、打印(复印)速度等方面加以区别(详见2013年11月11日1版)。
点评 不仅在全国较早试点批量集中采购,还确定了多种配置标准,为批量集中采购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借鉴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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