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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字号:T|T 2013年12月25日10:4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