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营业税 >> 内容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字号:T|T 2013年11月15日10:5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