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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员盗包裹 被判刑半年
字号:T|T 2011年08月18日14:58     互联网

8月18日讯,2011年4月19日19时30分左右,卢某丰开车从琼海市送快递邮件到海口市坡博村博南苑A栋一楼的海口市申通快递公司,将货物移交完后,在等待该公司移交发往琼海的邮件时,卢某丰在该公司分发邮件的大厅内,将两个纸盒包装的快递件扔进发往琼海的货筐内。

当日21时30分左右,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分好发往各市县的快递邮件准备装车时,卢某丰趁该公司的扫描登记的工作人员不注意,将其之前所放在发往琼海货筐内的两件纸盒包装的快递件扔到其所开的车辆内。

当日22时许,卢某丰到该公司内拿第二筐快递邮件时,又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一个发往儋州的快递邮件放到发往琼海的货筐内,并在将货筐拉往门口的过程中,故意将货筐内的一个快递弄掉在地上,以分散该公司工作人员的注意力,后将那个发往儋州的快递邮件扔到其车上。

卢某丰在开车回琼海的路途中,将其所盗窃的三个快递邮件拆开,将里面的一部灰色直板诺基牌630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元)、一部黄色直板金立牌M508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元)及一部CANON牌数码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2元)拿出来带回家自用。

2011年4月26日20时30分许,卢某丰再次到该公司内移交邮件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盗的两部手机及一部数码相机发还给被害人龚某凤。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卢某丰自愿认罪且被盗的财物已被追回,退回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以上判决。

对于法院的判决,被告人卢某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