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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仲裁法改革已经起步
字号:T|T 2011年02月28日11:05     航运在线
  • 2009年第5期《海事仲裁通讯》介绍了海湾地区的迪拜仲裁。得益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特殊地位,独立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仲裁机构,迪拜仲裁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另一方面,除迪拜以外的阿联酋其他地区,国际仲裁案

2009年第5期《海事仲裁通讯》介绍了海湾地区的迪拜仲裁。得益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特殊地位,独立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仲裁机构,迪拜仲裁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另一方面,除迪拜以外的阿联酋其他地区,国际仲裁案件的受案量和申请执行的数量却降至历史最低点。

造成这一局面的核心原因就是阿联酋陈旧的仲裁法。虽然阿联酋于2006年加入《纽约公约》,但其一直未对仲裁法作出配套修改。阿联酋现行仲裁法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制定的,仲裁当事方如果需要在阿联酋执行国外仲裁裁决,则必须满足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仲裁所涉争议不属于阿联酋法院的管辖范围;2、审理案件的仲裁员须具备仲裁地的仲裁员资格;3、仲裁当事方没有得到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4、仲裁裁决符合裁决作出地的法律;5、仲裁裁决不得与阿联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相抵触;6、仲裁裁决不得违反阿联酋的公共政策。

由于上述规定的限制(尤其是第1点),任何与阿联酋法律、判例相抵触的仲裁裁决、所涉及的争议财产在阿联酋境内的仲裁裁决,对在阿联酋境内签订或履行的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对阿联酋公民和法人(包括在阿联酋注册的外国法人)提起仲裁请求而做出的仲裁裁决都不能得到阿联酋法院的执行。

现在阿联酋对于仲裁法的改革已经开始。作为先行者,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于2008年通过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仲裁法》,新的联邦仲裁法也有望于今年年底出台。可以预见,新的阿联酋仲裁法将会遵循《纽约公约》的精神,并采纳《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仲裁法》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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