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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I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字号:T|T 2010年01月15日15:25     
  •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9年第59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5届会议于2006年10月13日以第MEPC. 156(55)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9年第59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5届会议于2006年10月13日以第MEPC. 156(55)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II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第16(2)(f)(i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7378防污公约》)附则II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56(55)号决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