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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修改《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部分条款
字号:T|T 2008年05月07日11:20     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
  • 贸仲《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是为了处理金融争议而“量身订作”的程序规则。贸仲专门设立了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

贸仲《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是为了处理金融争议而“量身订作”的程序规则。贸仲专门设立了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在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及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因此,在金融争议案件中,贸仲采取了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普通仲裁员名册并用制。鉴于贸仲仲裁员换届后,实行统一的名册制,不再分专业设立名册,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不再存在,贸仲因此对《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中关于名册适用的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

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配合仲裁员名册的修改而进行的。修订后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