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福建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和《厦门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做大做强我市现代物流产业,推进海峡西岸航运物流中心的建设,进一步扶持重点物流企业和项目的发展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点扶持的项目与企业
(一)重点扶持的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的物流示范项目,省、市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已认定的市重点物流项目,以及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
(二)重点扶持的企业:国家“AAA”级以上(含)物流企业,列入省级物流规划的重点物流企业,已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全球企业500强在厦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物流运营企业。
(三)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负责市重点扶持的物流项目及企业认定工作,依照《厦门市重点物流项目和企业认定(试行)办法》,每两年进行资格确认。
二、加强用地保障
(一)优先保障物流新增用地,涉及农转用的优先列入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物流项目集中布局,对进入市级规划物流园区的物流项目、与制造业联动发展的物流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物流建设项目涉及填海用地的,依法依规减(免)缴海域使用金;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10年。
(二)新增现代物流业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挂牌起始价按用途确定。其中仓储物流业项目用地,按工业基准地价确定挂牌起始价,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分别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及地上建筑面积的7%和15%。仓储物流业项目中的配套商业设施用地,按商业基准地价50%且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确定挂牌起始价,与仓储物流整体经营,不得分割转让。
(三)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允许实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四)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增加容积率用于仓储、包装、运输装卸等生产性项目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加大相关产业引导资金对物流业的扶持力度。发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其它相关产业扶持引导资金的综合效用,重点支持全市物流业重点项目和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物流业重点企业的服务品牌建设,支持物流业技术创新与业态创新,支持物流业重大发展课题研究、编制物流业行业规划与集聚区发展规划,支持开展物流业重大招商活动。继续实施财政贴息、专项奖励等形式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二)优化计征办法,降低物流企业的营业税负担。对物流外包业务营业税采用差额征税的办法(即扣除代收代付的运输、仓储、包装、分拣、装卸、加工等费用)。重点物流企业按其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给予三年扶持;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优惠。允许物流企业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融资费用列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对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在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0%奖励。
(四)鼓励制造企业分离物流服务。支持生产制造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能力和运输能力等资产,组建独立的物流公司,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企业分离当年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奖励分离主体企业;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离设立的物流服务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按其实现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的20%,由财政部门奖励新设立的物流服务企业;分离后的物流服务企业如纳税有困难的,其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当年按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50%予以减免,次年按25%予以减免。
(五)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市物流企业,其间发生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符合有关契税减免政策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对符合特殊重组规定的物流企业,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对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转移行为,符合条件的,市地税部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六)支持企业拓展市场腹地。对企业拓展内陆市场、开辟新货运航线、发展多式联运、航运中转等业务,按现行政策给予补贴;对企业前往闽粤赣十三市以及国内其他地区布点设网拓展发展空间,投资建设的物流项目,以及企业以厦门为依托,到内陆地区新建物流中转集散基地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500万元。
(七)鼓励设立物流企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知名公司到厦门设立物流企业。对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AAAA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厦门新设立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从事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商品分拨中心、配送中心、采购中心、物流方案设计等经营活动的,自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在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0%的扶持。
(八)鼓励物流企业改造升级。对企业购置的专用运输设备、仓储设备等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准予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物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含物流企业用于自身发展的软件服务外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物流企业为改造升级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出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
(九)鼓励参与创建国家级等级企业。对首次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给予等级升级企业一次性补差奖励20万元。
(十)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海港EDI平台、空港EDI平台、电子商务中心EDI平台的整合和完善。对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产生的费用按照30%的标准给予补贴二年。
(十一)鼓励人才培训。市人事、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物流专业人才(如物流师)和物流专业技能培训纳入全市培训计划和盘子。对符合条件的物流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专业人才,通过物流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物流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现行相关规定给予培训机构定额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二)鼓励发展“绿色物流”。物流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加强金融服务支持
(一)市物流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市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对市重点物流企业特别是主营保税物流、对台物流、区域联动物流业务的企业,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方面给予支持;指导物流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发债融资扩大规模。
(二)鼓励金融机构在《物权法》框架内,发展各类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权利为抵(质)押品的信贷业务,并着力加强类似仓单质押、存货监管融资等符合物流企业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给予利率优惠。
五、便利车辆通行管理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物流配送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区域内配送车辆的许可管理,尽可能为其提供城区通行和停靠的便利。对物流快件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和城市商贸物流配送企业,其城区内配送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统一标识,在城区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等实行绿色通道,给予市区通行权。
(二)对市重点物流企业,其集装箱车辆、专业货运车辆和配送车辆,在厦门市行政区内的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按现行标准减征50%(高速公路除外)。
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支持厦门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与内地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扩大推广海关“区域通关”和检验检疫“直通放行”适用企业范围,完善“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作业模式,试行异地关、检及企业注册互认,加快与内陆省市电子口岸和“无水港”信息系统的对接。
七、规范物流业统计工作
按照国家物流行业相关标准、术语的要求和统计规范,建立健全全市物流业统计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物流业统计方法,开展物流业相关的指标数据采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加快建立现代物流业运行状况的跟踪监测体系和统一信息发布制度。
八、加强组织协调
(一)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从行政编制调剂或增加非在编人员,加强物流协调机构的组织力量,提升协调服务水平,抓好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行业发展的协调推动工作。
(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区(含保税区、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区)可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成立专门的物流协调工作机构,负责物流业发展相关工作开展的具体落实。
上述政策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共同承担。本意见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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