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日前下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要求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对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人员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日前下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要求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对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人员等环节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驶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办法》要求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等法定检验。
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规范、规定,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作业前检验及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船舶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制造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用产品检验。在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并取得适拖证书。
(航运商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