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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论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字号:T|T 2000年12月19日10:56     人民日报
  •   我国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与二十年前相比,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了,但是离健全的市场经济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环顾我们所面对的一系列经济难题,总结我们在解决这些难题时的经验
  我国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与二十年前相比,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了,但是离健全的市场经济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环顾我们所面对的一系列经济难题,总结我们在解决这些难题时的经验和体会,挖掘、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众多结论归集到一点,即,市场经济必须是全社会都讲信用的经济,必须是用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种信用关系的经济,必须是从政府到民间在一切管理、经营、交易等活动中讲信用的经济。   一、 为什么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   我们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管有社会主义这个定语,但它首先是市场经济,也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所谓市场经济,概括些讲,就是靠利益自动调节经济结构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中,商品和劳务的价格随变化着的供求关系而动态涨落,由此来调节生产者的利益,从而靠这只“看不见的手”指挥生产者,调节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必要前提是,参与交易活动的人们(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都在为自身的利益而经营、工作,在大家都不关心自身利益的“君子国”里,“看不见的手”是不存在的。   在一个人们关心并谋求自身利益的社会中,正直的人们凭辛苦的劳作,或精明的经营管理来挣得自己的收益;而不正直的人们则伺机靠侵害他人的权益,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来牟取自己的利益。假如这个社会对后者缺乏意识形态的道德谴责和法律制度的规戒惩罚,那么这个社会将失去对劳动的鼓励,并失去发展和创造价值的动力。   市场经济承认人们独立利益及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作为使这一经济体制存在并延续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国家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规范,强调任何人不得以侵害他人利益和财产权利的手段牟取自身的利益,强调任何侵害他人权益和财产的行为是非法行为。这是市场经济基本属性的合理的逻辑推论。世界上80%以上的国家里,宪法都规定了财产的私有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所反映的就是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属性要求。   承认人们独立利益及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并要求人们在为自身的独立利益劳动、生产、交易的过程中,不得靠侵害他人的权益和财产权利而牟取私利。建立在市场经济的这一基本规则之上,为了使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并提高生产和交易的效率,产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动。提供和接受信用的各方是以信用契约为依据的,信用活动中的违约实质上是侵害对方权益或财产权利的行为。   信用一词的本意是人对他人的信任,讲信用就是注重维护他人对自己的信任。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商品交易行为,也就产生了交易活动中的信用关系。特别是当以物易物的交易进化到以货币作媒介的商品交易之后,商品的赊销和货币的借贷行为便逐渐普遍化,信用关系就成了商品交换行为的常见伴生物。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工具五花八门,而所有信用工具的使用,都建立在信用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一诺千金”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契约、合同的要约,是市场经济中所有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基础设施的借贷建设和企业的借贷发展,以及商品交易中的延期或分期付款,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司空见惯的现象。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全社会总债务市值常常是国内生产总值的两倍、三倍,甚至更多。我国1999年底金融机构贷款、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合计的余额达到11.16万亿元,是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36倍。大量债务的发行与偿还成了维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转的基本要素。尽管一部分债务有财产或权利作抵押,但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和维持基本上是依赖于债务人的信用的,是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做基础的。离开了信用的提供和对信用的接受,现代市场经济就不能运行,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也就是信用经济。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我国经济的运行已经离不开信用活动的支撑和润滑,然而作为信用经济基础的社会观念和法律制度基础还没有稳固地建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经济还不能算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二、 为什么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应是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1、 信用观念的弱化和信用体系的残缺是计划经济的后遗症。   计划经济否认企业对财产的独立所有权,个人除了家庭生活必需的财物外也不能拥有其它财产。在我国,曾经把“一大二公”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特征,政府机关可以随意调动、划拨企业的财产。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和个人的劳动成果不归自己所有,劳动成果由组织计划经济的官僚体系进行分配,人们都在为别人劳动。同样,企业、机关和个人的投资、消费也是由“国家”通过官僚体系分配的,企业、机关和个人花的是别人的钱。“为别人劳动,花别人的钱”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的基本特征。这种经济体制下,是没有信用观念和信用体系存在的基础的。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理论上完全排斥商业信用的存在,制度规范上商业信用是非法的;银行信用被压制到最低的限度,银行的唯一功能是办理结算和吸收少量存款,而银行资金的运用则完全由国家计划部门的官僚体系支配,作为“国家资金”分配给国营企业使用。   我国是在实行了近三十年计划经济,造成信用观念极度淡化,信用体系近乎消亡之后,开始经济体制改革的。在改革的前十几年,仍然以修补计划经济的缺陷为改革目标,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讲话后才明确要建立市场经济。在这一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滞后的,政府对投资、融资的管理控制体制的改革更加滞后。而正是在这两个领域,信用观念的淡薄和信用制度的残缺表现得最充分。直到90年代,国有企业仍然把从银行借的款项及发行债券筹集的款项当作“国家资金”使用,政府计划部门仍然在指令银行为其指定的项目贷款,一些政府官员仍然在干预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都不必或不愿对借贷资金的偿还承担严肃的责任。   金融体制的改革也相对缓慢。在1992年以前,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审慎性监管几乎是空白,1993年后才真正开始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1996年才正式提出审慎性监管的要求。从80年代初开始,金融机构的数量和金融业务量快速膨胀,金融管理人才的缺乏、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薄弱、外部监管的空缺,加上借款一方的国有企业和政府计划部门的信用观念淡薄,这一切所造成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它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很快积累巨额不良资产的体制根源。   2、 信用观念弱化和信用体系残缺是改革以来一系列经济问题的重要根源。   首先是恶意负债行为几乎泛滥成灾。企业之间的非契约负债,即通过拖欠货款故意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被称作“三角债”问题,从80年代中期爆发以后,虽屡经治理,却从未根除,而且漫延扩大,愈演愈烈。原因是企业用此种方式获得负债资金,既无需支付资金成本(利息),又不受契约、合同的法律约束。这种负债不是正常的商业信用,因为它具有“非契约”性质,债权人一方是被动地甚至是被迫地将自己的流动资金让债务人一方占用的,为了催款,债权企业不得不加大业务费用,好企业也会被这种不讲理的负债行为拖垮。除了企业之间的恶意负债外,还有利用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恶意负债行为,其危害也是很大的。改革、开放这么久了,对种种恶意负债行为,我国一直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法律制裁体系!   其次是盲目负债及负债后的逃债、废债行为比比皆是。90年代前半期大批企业盲目高负债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建设了一大批甚至是全无资本金、投产后便资不抵债的企业。借债时对将来的偿债能力不管不顾,到了偿债期就千方百计逃债、废债。1996年后,国家规定了项目投资的资本金制度,盲目负债情况有所好转。但不同企业、不同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偿债能力千差万别,负债率也应各不相同,国家规定的只是资本金比例的最低限度,借款人理应根据自己的能力举债,但现实中这样作的仍然不算多。1994年以后国家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力度加强了,但国企制度性改革由于困难大、阻力多而进展迟缓,工作的重心是国企脱困,办法一是前几年企业破产、兼并,由银行承担资产损失;二是近年的债转股。不少经营管理差且债务多的企业把这(破产、兼并、债转股)当作了逃债废债的机会,道德风险增大,信用环境更加恶化。   信用体系的脆弱也妨碍了金融体制的改革。假如外部信用环境良好,通过增加金融机构的竞争,可以达到改善金融服务,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的目的。过去十几年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增强了,但由于外部信用环境不佳,总是以牺牲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为代价,引来恶性竞争,换来的是不良资产的增加和国民储蓄的浪费。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样受到信用环境不佳的制约。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最大的薄弱环节是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券的市场小得微不足道,市政债券市场还是空白。然而,若不改善全社会的信用环境,债券发行者不能取信于市场的投资者,债券市场是很难发展壮大的。发展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发展我国的基金产业,而各类投资基金成功运作的基础是有健全法律保障的信托体制,不完善信用保障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基金业是难以成功发展的。   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是国企改革的难点之一。社会保障基金是通过信托关系委托其管理人保值、增值,并合理使用的。如果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者不能够以高度的诚信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社保基金,社保基金的资金就可能被滥用或挪用,建立社保体制的努力就可能被渎职、腐败和贪污行为所葬送。   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和权钱交易也与社会信用环境差有直接关系。在一个社会里,假如不道德的行为得不到谴责和惩罚,那么不道德的行为就要泛滥成灾。不讲信用是经济活动中最严重的不道德行为,然而,至今我们还没有在社会舆论和法律制度上把这个问题看得如此严重。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可以不讲信用,不在乎自己对债权人的承诺和应负的责任;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可以对人民、对作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