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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报送的公告
字号:T|T 2000年11月23日17:06     航运商务网
  •   为全面了解掌握行业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经营人为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的义务报送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交通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

  为全面了解掌握行业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经营人为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的义务报送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交通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并对信息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一、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国际航运公司;

二、 从事进出中国港口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境外航运公司;

三、 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四、 有关港务局或港口经营人。

  各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的报送工作。 有关报送程序和技术支持另行安排。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O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