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已经结束的我国加入WTO的双边谈判中,我国对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主要承诺如下: 一、道路运输 1.道路货运
在已经结束的我国加入WTO的双边谈判中,我国对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主要承诺如下: 一、道路运输 1.道路货运 2.与道路运输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 二、水路运输 1.国际海上运输(包括货运和客运) 2.海运辅助服务(装卸、集装箱场站、船舶代理) 3.港口服务 三、仓储行业(公路、水路运输的辅助服务) 允 许外商设立合营企业从事仓储服务,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从不晚于2001年1月1日起,允许外资控股;从不晚于2003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合营和独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四、船舶检验 允许设立合营检验机构;从不晚于2002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控股;从不晚于2004年2004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独资;合营和独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五、公路、水运基础设施行业(公路、桥梁、隧道、航道、港口等土木工程建设服务和基建疏浚服务) 允许外商设立外商控股的合营企业;加入WTO后不晚于3年,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但只允许承揽下列工程合同: 1.全部由外国投资、赠款或外国投资和赠款建设的工程; 2.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采取国际招投标的工程; 3.外商投资占50%以上(含50%)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工程,以及外商投资占50%以上但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完成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 4.国内建筑企业难以单独完成国内投资建设的工程,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与国内建筑企业联合总承包或分包。加入WTO后不晚于3年,合营和独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