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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对公路水路交通业的承诺
字号:T|T 2000年10月25日17:15     海贸网
  • 在已经结束的我国加入WTO的双边谈判中,我国对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主要承诺如下: 一、道路运输 1.道路货运

    在已经结束的我国加入WTO的双边谈判中,我国对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主要承诺如下:

一、道路运输

1.道路货运
    对外商从事我国跨境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无限制;允许外商设立合营企业从事境内道路货物运输,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从不晚于2001年1月1日起,允许外资控股;从不晚于2003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合营和独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2.与道路运输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
    允许外商设立合营企业从事汽车维修服务,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从不晚于2001年1月1日起,允许外资控股;从不晚于2003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合营和独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二、水路运输

1.国际海上运输(包括货运和客运)
    对外商从事挂靠我国港口的班轮和非班轮运输无限制。允许外商设立合营船公司,经营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合营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2.海运辅助服务(装卸、集装箱场站、船舶代理)
    允许外商设立合营企业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场站、船舶代理等海运辅助服务;合营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3.港口服务
    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我国港口可在合理和不歧视的条件下使用以下港口服务;引航、拖带、食品、燃料和淡水供应、垃圾收集和污水处理、驻港船长服务、助航设备服务、船舶营运必需的岸基服务(包括通讯和水、电供给等)、紧急维修服务、锚地、泊位和锚泊等服务。

三、仓储行业(公路、水路运输的辅助服务)

允    许外商设立合营企业从事仓储服务,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从不晚于2001年1月1日起,允许外资控股;从不晚于2003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合营和独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四、船舶检验

    允许设立合营检验机构;从不晚于2002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控股;从不晚于2004年2004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独资;合营和独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五、公路、水运基础设施行业(公路、桥梁、隧道、航道、港口等土木工程建设服务和基建疏浚服务)

    允许外商设立外商控股的合营企业;加入WTO后不晚于3年,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但只允许承揽下列工程合同:

1.全部由外国投资、赠款或外国投资和赠款建设的工程;

2.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采取国际招投标的工程;

3.外商投资占50%以上(含50%)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工程,以及外商投资占50%以上但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完成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

4.国内建筑企业难以单独完成国内投资建设的工程,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与国内建筑企业联合总承包或分包。加入WTO后不晚于3年,合营和独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