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有所值”正确的数学公式应为商务>价格<技术。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好这一公式?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提出,确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笔者认为,从操作层面来看,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从近期特性来看,采购人需要购置的货物能为己所用,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从远期特性看,采购的货物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扩展性,不因一时需要而购买,也不因暂时搁置而废弃。
物有所值是法律精髓。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为历史必然,不能简单地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去覆盖、代替政府采购其他重要原则,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若以偏概全地将政府采购单纯地理解为节省财政资金或低价中标,是违背《政府采购法》初衷的,有悖于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法律精髓。
政府采购物有所值不等于低价中标。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讲,单位劳动时间的长短决定价值量的大小,供应商报价畸低有两个方面的可能性。一是供应商以缩短产品使用寿命来降低生产成本,二是“新瓶装旧酒”,即将废的或旧的材料进行组装,冒充新产品竞标。因此,一味追求低价,最终损害的还是公共利益。
“物有所值”正确的数学公式应为商务>价格<技术。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好这一公式?
首先,采用传统的“三同三比”采购方法,即同等质量比服务,同等服务比质量,同等价格仍是比质量。这种传统方法一方面降低了供应商的门槛,增加了竞争性;另一方面,可以把价格的影响度降到最低,提高技术质量因素,更好地满足采购人需求。此方法适用于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对减少废标、节省采购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即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进行相互比较,确定产品的新旧、性能的高下、标准的高低、生命周期的长短和售后服务体系的优劣等。而单纯依照招标文件,评标关注的重点往往不是产品本身,而是指向同类产品业绩、产品质量保证期等与产品本身关联度不大的纵向的、非实体性因素,而缺乏对产品本身先进性、安全性、可靠性、运行成本等横向比较因素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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