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印花税 >> 内容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T|T 2014年06月05日10:24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