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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装车过程中受伤谁担责
字号:T|T 2013年12月30日11:57     法院网

案情

 

2011年10月23日,莒县某蚕茧公司与莒县刘官庄镇某村吴某达成口头运输协议,合同约定:由吴某将莒县某蚕茧公司位于刘官庄镇的蚕茧运往该公司,运费每车260元,由某蚕茧公司职工负责装货。同日,吴某应某蚕茧公司要求在装货后封车,因其自带的绳索用完,其借用莒县某蚕茧公司绳索在车顶封车时因绳索断开而跌落致伤,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后吴某将莒县某蚕茧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6778.86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装货后承运人的封车行为定性形成两种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但吴某应被告的要求到车上协助封车,双方之间又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吴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莒县某蚕茧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作为承运人,在装车过程中协助封车,本身就是吴某的附随义务,但因某蚕茧公司提供的绳索存在质量问题,致吴某在封车中受伤,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吴某的封车行为系其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但因某蚕茧公司提供的绳索存在质量问题,致吴某在封车中受伤,某蚕茧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

 

首先,吴某与莒县某蚕茧公司不形成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成果的行为。义务帮工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1、具有实质的无偿性,是单务合同。在货物运输合同这一有偿双务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中,截取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认定为无偿帮工不合常理。2、帮工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等特点。而吴某作为承运人承担最后封车检查义务不是临时的、一次性的,而是运输业务的惯常做法。3.被帮工人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帮工人不受益。《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吴某的封车行为不具备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其次,吴某与莒县某蚕茧公司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吴某有安全地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义务,在装车过程中,吴某到车上协助装货封车,本身就是吴某的义务,其行为最终是为了实现运输合同目的,安全地将货物运抵目的地,是运输合同中作为承运人的附随义务。但吴某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受到伤害,原因是其在封车时使用了莒县某蚕茧公司提供的存在质量问题的绳索,莒县某蚕茧公司存在过错,应对吴某的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吴某的封车行为虽然不是义务帮工,但因莒县某蚕茧公司提供的绳索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吴某在封车时受伤,笔者认为对于吴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莒县某蚕茧公司以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