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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T|T 2013年09月30日10:19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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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