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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及国税总局明确运输业等营改增税收政策
字号:T|T 2012年12月10日09:57     证券日报
  • 日前,财政部发布消息称,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经研究,财政部及国税总局明确有关税收政策。

日前,财政部发布消息称,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经研究,财政部及国税总局明确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通知指出,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等。
  此外,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