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12-01-04
现将《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doc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1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
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5
4.现场笔录 8
5.勘验笔录 13
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17
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0
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24
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
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1
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34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编号:×××
被检举人
被检举人地址 电 话
被检举人所在单位 被检举人职务
检举人 检举形式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检举人所在单位 检举人职务
检举人地址 电 话
检
举
内
容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举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6.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对 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 年 月 日决定受理。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
3.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本回执抬头填写实名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5.本回执中“对 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的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6.本回执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提 取 证 据 专 用 收 据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证 据 名 称 数 量 证 据 出 处 证据所属时间 内 容 摘 要
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 提取人(签名): 税务机关(印章) 使用说明
1.《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在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时使用。
3.证据原件的提取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及其他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等凭证;
(2)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及其他收付款凭证;
(3)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4)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或者被转移、藏匿的其他证据材料。
4.“证据名称”填写需要提取的证据材料原件名称。如: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伪造、变造的其他税款抵扣凭证;伪造、变造的账簿;伪造、变造的凭证;印制假发票的工具、设备;等等。
5.“证据出处”填写获取具体证据的来源和原存放处。
6.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证据材料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的,可以先行依照相关规定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换回原先交付给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2)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可以先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在原先出具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注明。
7.“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 栏区分以下情况填写:
(1)证据提供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2)证据提供单位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8.本收据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提供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现 场 笔 录
共 页第1页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当事人:
执法人员: 记录人:
见证人: 联系电话:
现场情况记录: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现 场 笔 录 续 页
共 页第 页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观记载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4.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
5.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
6.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所见、所闻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7.“现场情况记录”一般包括现场执法的经过、现场执法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录像等其他
证明材料。填写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情况;
(2)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冻结存款等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
(3)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4)应当记录执法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
(5)应当记录现场执法的过程。过程记录应当详略得当,对与具体执法关联性不大的内容,可以简要描述;对与执法直接相关的内容和过程,应当尽可能详细记载。记录可以采取先总体后具体、先概括后详细的方式进行,并对现场人员的活动状况进行记录。如:可以首先简要描述现场的总体环境状况、方位地点,然后再具体到需要重点检查的方位、地点;可以首先从现场总体分布、相关物品摆放,然后具体到物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
(6)应当记录现场执法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抽样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7)实地执法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现场情形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不能签名、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证明。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勘 验 笔 录
共 页第1页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现场指挥人:
勘验人: 记录人:
见证人: 联系电话:
勘验情况记录:
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勘 验 笔 录 续 页
共 页第 页
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勘验笔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相关的物品、现场进行勘查、测定、检验,并对勘验过程、结果予以客观记录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保证字迹清楚。
4.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现场指挥人”项填写由稽查局局长或者案件负责人指定的勘验现场负责人。
5.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勘验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6.“勘验情况记录”一般包括勘验的过程、勘验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中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和勘验人员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应当记录勘验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
(3)应当记录勘验的过程、结果。
(4)应当记录勘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固定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5)勘验结束时,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员、在场相关人员签名,并告知当事人勘验的事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勘验。
7.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
被查对象名称: 共 页第 页
账簿名称 会计科目 记账
日期 凭证
号码 摘 录 对应科目 金 额 备 注
借 方 贷 方
被查对象(当事人)陈述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被查对象名称: 共 页第 页
内容摘录:
被查对象
(当事人)
陈述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实施检查中,记录调查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时使用。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记录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案件具体事实。
4.本工作底稿填写完毕后,由税务稽查人员签名,并交被查对象(当事人)核对无误、陈述意见后签章。被查对象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被查对象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5.本工作底稿填写必须数据准确,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改正的,应当在改动处逐一签名、捺指印。
6.本工作底稿(一)为A4横式,工作底稿(二)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税移〔 〕 号
关于×××案件的移送书
:
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认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局审查;是否决定立案侦查,请于收到本移送书3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我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调查报告
2.
……
注:附件列明附送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相关证据材料复制件名称以及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复制件等名称。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时使用。
3.本移送书抬头填写受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名称。
4.“ 一案”横线处填写移送案件的名称。
5.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附送以下资料:
(1)《关于×××案件的调查报告》;
(2)《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3)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4)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对有一定的涉嫌犯罪线索,但依税务机关法定职权无法查证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用于证明税务处理、处罚等税收执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原件不得移交。
7.《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等税务机关内部研究相关材料不得移送。
8.本移送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本移送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公安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编号:×××
关于×××案件的调查报告
我局于 年 月 日起对 (纳税人识别号: )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查处。现将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事实
(一)
1.
2.
……
(二)
……
三、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一)
1.
2.
……
(二)
……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
1.
2.
……
(二)
……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时,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事实等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时使用。
3.本报告正文“对 ”横线处填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4.“基本情况”概括填写:
(1)当事人基本情况。如: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主管部门、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稽查所属期间、申报、缴纳税款等情况以及与涉嫌犯罪有关的其他情况。
(2)税务机关查处概况。
5.“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事实”部分详细写明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事实,与涉嫌犯罪无关的税收违法事实可以不填写或者不详细填写。
6.“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处理、处罚情况”部分应当写明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所进行的税务处理、处罚的内容及依据。依税务机关法定职权无法查证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7.“其他情况说明”主要填写:
(1)当事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是否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
(2)当事人五年内是否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8.本报告只正面叙述税务机关认定的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事实及意见,不叙述税务机关调查、审理过程中内部的不同看法。
9. 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公安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税(稽)暂罚〔 〕 号
关于批准×××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通知
:
经对你(单位) 年 月 日提出的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批准你(单位)暂缓(分期)缴纳我局 年 月 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罚〔 〕 号)中所处以的罚款(大写) (¥ )。
(以下内容区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情形选择性填写)
经批准暂缓缴纳的罚款,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缴清。
经批准分期缴纳的罚款,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分 期缴清。具体缴纳时限和金额为:
(一) 年 月 日前缴纳(大写)
(¥ );
(二) 年 月 日前缴纳(大写)
(¥ );
(三) 年 月 日前缴纳(大写)
(¥ );
……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批准被处罚对象提出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并通知被处罚对象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对象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本通知书文书代字税务局使用时设为“×税暂罚”;稽查局使用时设为“×税稽暂罚”。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对象,一份由税务机关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税稽举奖〔 〕 号
关于×××领取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通知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检举的 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颁发检举奖金(大写) (¥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我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若为单位检举,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领奖地址: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通知检举人领取检举奖金时使用。
3.本通知书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制发。
4.本通知书标题中“×××”填写检举人姓名或者名称。
5.“检举的 税收违法行为”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姓名或者名称。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秘密文件存档。
内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付款单位(章): 年 月 日 编号:×××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被检举人名称
检举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制发单位
代领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制发单位
支付奖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元
经办人(签名) 领款人(签名)
注:本凭证由税务机关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使用说明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依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支付检举奖金时使用。
3.“证件名称”栏填写检举人或者代领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4.“领款人(签名)”栏由检举奖金实际领取人签名:
(1)检举人本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领取的,由其本人签名;
(2)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行领取的,由代领人签名;
(3)检举人是单位,委托其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的,由代领人签名。
5.本凭证为32开横式,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秘密文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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