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数农产品的供应链,已从线性的单链转化为非线性的网链,核心企业在促进供应链协调、整合中的重要性凸显。
多数农产品的供应链,已从线性的单链转化为非线性的网链,核心企业在促进供应链协调、整合中的重要性凸显。
逐步加强对大型超市等骨干零售商的引导支持,鼓励其作为供应链核心企业发挥骨干带动作用。
鼓励农产品经纪人、代理商、经销商等流通主体实现公司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
姜长云
问题:骨干企业引导不够;区域性批发市场亟待加强
重生产、轻流通的问题仍然存在,农产品流通机制和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一是过分偏重于用增加生产的办法解决农产品价格上涨问题。时常因此加剧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的波动,甚至导致这一周期为应对农产品价格过快上涨的举措,成为下一周期导致农产品价格过快下跌的原因。
二是对农产品价格的调控,更多地注重事后“补救”,在“弹性调控”、分类调控和预警机制建设方面相对薄弱。如在农产品价格调控中,对小宗农产品价格的变化过于敏感,过于“殷勤”地干预其小幅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
三是过分关注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的短期调控,搞活流通的长效机制建设薄弱。如对农产品综合流通能力建设的财税、金融支持薄弱,导致许多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规模小、层次低、功能弱,标准化、信息化程度低,难以提供有效的增值服务,收入仅靠进场费和房屋租赁费,长期微利经营,无力进行改造升级。
对农产品供应链的协调、整合重视不够,中心批发市场和骨干零售商发挥核心作用不足
农业产业链,也是农产品供应链和农业价值链。通过优化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促进供应链不同环节之间的协调、整合或有机结合,不仅可以带来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还可以增强农产品供应链对消费者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一般而言,农产品供应链参与者众多,影响因素复杂多变。在增进其整体效率和效益的过程中,农产品供应链的参与者之间面临“如何做大蛋糕”等共同利益问题。为促进农业供应链的协调、整合,相关政策应重点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不能对供应链参与企业平均用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分工协作关系的深化,多数农产品的供应链已从线性的单链转化为非线性的网链,核心企业在促进供应链协调、整合中的重要性迅速凸显,更要求重视核心企业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开始重视农产品供应链的协调整合,但总体上仍重视不足。有些政策文件虽关注农产品供应链,只是从追溯体系或信息互通的角度考虑问题。部分政策文件关注产销衔接、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和骨干企业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但对于如何引导中心批发市场和骨干零售商成为农产品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如何引导其在农产品供应链协调、整合中发挥作用,在总体上仍较为薄弱。
政策支持向全国性批发市场建设过度倾斜,对区域性批发市场及其网络建设的支持亟待加强
近年来,我国对超市等零售商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政策支持,在总体上逐步加强。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仍严重制约农产品流通体系功能和效率的提高。
第一,在加快支持大型超市等骨干零售商的同时,对批发市场及其网络建设的政策支持相对薄弱。
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通过批发市场的农产品交易总量仍将呈现迅速扩张的态势。尽管从国内外经验和中长期趋势看,在我国农产品交易的总量中,通过批发市场的交易量将呈比重下降的趋势,通过超市等直接交易量将呈比重提高的趋势;但在“十二五”乃至更长的时期内,我国农产品通过超市等的直接交易量,仍将明显小于通过批发市场的间接交易量。
况且,相对于超市等农产品直销市场,通过批发市场间接获得农产品的消费者,大多属于中低收入者,更容易受到农产品价格上涨或波动的冲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运行效率,通过影响产品价格和供给的稳定性,更容易影响到中低收入消费者基本生活的稳定性。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的政策支持,社会效益更大。
从国际比较来看,与以大农场经营为基础、产销联系密切的美国模式相比,我国由于农户规模小且经营分散,批发市场在农产品市场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具有较强的必然性。如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中,批发市场仍是占据绝对优势的主渠道。由于我国农产品区域集中的总体水平不高,产地批发市场的作用,特别是对农产品的集散功能不可轻视。
第二,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过分集中地投向全国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于区域性批发市场建设的支持薄弱,为节约农产品供应链的运行成本和时间增加了障碍,容易加剧市场乱象和农产品运输过程中品质、价值的下降。
对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发育缺乏系统性的支持政策,对行业协会和市场化流通服务组织的支持尤其薄弱
农产品流通政策的主要目标大致有三个,一是促进农产品供求平衡,保障市场供应;二是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平衡生产者、流通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三是平稳产销运行,减少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为此提供有效机制。为实现这些政策目标,促进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发育至关重要。这将有利于:
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促进不同流通渠道、不同流通方式的竞争,并在流通环节形成对超市、批发市场等垄断行为的制衡效应。
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方式,促进农业生产环节组织起来,增强农民的谈判能力,在生产环节形成对流通环节寡头垄断的制衡效应,促进农产品供应链的利益分配向着有利于农民增收的方向适度调整。
发展面向农业产业链的生产性服务业,增强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服务功能。在许多发达国家,农产品供应链或农产品流通体系能够高效运转,两个重要原因不可轻视,一是行业协会、商品协会、合作社等非营利组织较为发达,成为产销衔接的推手、产业升级的引擎、部门利益的代表和对外联系的纽带;二是物流配送服务、储藏保鲜服务、信息服务等市场化流通服务组织发达,金融服务、商务服务、餐饮服务甚至装卸服务、包装服务等配套服务组织健全,服务供给及时、高效和优质,有效提升了农产品市场的功能。
近年来,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日益给予重视,但对于行业协会、商品协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仍然重视不足。对于信息服务、质量安全和检验检测服务等流通服务组织的政策支持,更多停留在公共服务的层次;在引导市场化生产性服务增加供给、激励服务代理商和经纪人等服务组织的成长方面,缺乏明确的支持措施,影响了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改造升级。
建议:学习国际经验支持大型零售商
加强对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优先支持网络、机制和能力建设
现代农业是产业链和三次产业融合互动的概念。现代农业竞争,日益转化为产业链之间的竞争。近年来,农业产业链的主导者已经呈现从生产环节向加工环节、进而向流通环节转移的趋势。因此,在农产品供求平衡和价格决定中,流通环节的主导作用显著增强。农产品流通政策的制定,不能就流通谈流通,应该站在整个农业产业链的高度,综合考虑农产品流通的战略地位和现实作用,注意发挥农产品流通对农产品供求平衡和价格决定的主导作用。为此,要注意:
1.加强对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大力支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应该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许多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政府往往是重要的投资主体之一,还根据规划和法律提供土地、融资等便利。建议在现有的基础上,显著增加中央财政对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投入规模,加大现有财政支持项目的投入强度,引导农产品市场完善增值服务功能,并引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和交易方式。鼓励农贸市场向超市转型,鼓励具备条件的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尝试依托合作社进行农产品拍卖交易;引导具备条件的销地批发市场加快实行拍卖交易。适当增加价格调节基金的规模,鼓励探索、优化其使用方式。
建议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批发市场的改造升级,优先支持以下投资项目:一是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二是批发市场向规模化、专业化和电子化发展;三是农产品流通的公共平台建设、农产品重大物流节点和配送中心建设;四是农产品流通网络的标准化、信息化改造和诚信环境建设;五是农产品的冷链物流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建设,以增强农产品供应链的协调、整合能力和整体素质,增强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综合服务功能。
2.加快出台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标准的办法,尽快完善相关的税收优惠、金融扶持和土地供给保障政策。在规范税费管理的同时,加强这些方面的研究。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激励机制。
3.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建设,完善农产品市场的“弹性调控”和分类调控措施。以电子结算为核心,促进批发市场的信息化。鼓励批发市场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控,保持更大的弹性,放宽容忍空间,尽可能不损害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条件。由于不同类型农产品的产品特性、在国计民生中的相对地位和市场开放度不同,不同产品之间相同幅度的价格波动,可能带来明显不同的影响。对农产品价格的调控,要更加注重因类制宜、“抓大放小”,防止把调控稻谷、小麦市场的办法,简单移植到小宗农产品、鲜活农产品的市场调控。
优化农产品市场布局和网络关系,支持中心批发市场和骨干零售商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作用
优先支持中心批发市场和骨干零售商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作用,促进农产品供应链协调、整合,增强对一般市场和零售商的辐射带动功能。为此,要把批发市场作为重点,优先支持服务于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产地中心批发市场、面向大城市或特大城市的销地中心批发市场。鉴于不同类型中心批发市场的惠及范围不同,在支持中心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发挥作用方面,中央财政要重点支持惠及全国或跨区域的中心批发市场建设;省、市财政要重点支持区域内的中心批发市场建设。跨区域的中心批发市场,还可以更多地采取省市共建、省部共建等方式。中国幅员辽阔,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建设的重点,更应放在跨区域或区域性的中心批发市场,不宜放在全国性的中心批发市场。至于粮食等不宜腐烂变质的农产品,可根据需要适当建设若干全国性的中心批发市场和物流中心。
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型零售商对农业供应链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已成趋势。逐步加强对大型超市等骨干零售商的引导支持,有利于因势利导,加快推进农产品流通方式的转变。但是,对大型零售商的支持,应该更多地鼓励其作为供应链核心企业发挥骨干带动作用,促进农产品供应链的协调、整合;应该与重点支持批发市场及其网络建设并行不悖。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的流通政策,明确了支持全国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的政策方向。这种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的形成,应该进一步建立在农产品市场分层发展、分类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优先支持区域性乃至全国性中心批发市场的改造升级,健全其增值服务功能,完善其农产品交易中心、信息交流中心、物流集散中心、配送中心、结算中心、加工服务中心、价格形成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等功能,进一步发挥中心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作用。通过这方面的措施,增进供应链不同环节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促进供应链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增强供应链的协调、整合能力,带动农业产业链竞争能力、增值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结合这些支持,努力形成分层发展、分类发展、布局合理、网络联接、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农产品流通网络。
出台系统性支持政策,促进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发育,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和市场化流通服务组织的发展
强化对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持,不仅有利于增强农产品供应链参与主体的整体素质,提高供应链的运行效率和效益;还可以为优化农产品市场调控提供有效的着力点。要在继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同时,加强对合作社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其在促进农产品供应链协调、整合中发挥作用。
日本等发达国家调控农产品市场的一个重要经验是,依托农民合作社全国联合会和行业协会等配合操作,注意与农民组织打交道。同时,要结合促进服务业大发展的机遇,加快改革和制度创新,积极培育较为完善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农产品经纪人、代理商、经销商等流通主体实现公司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健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其税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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