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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霸王条款”何以免责 
字号:T|T 2012年03月06日09:26     东北网-鹤城晚报  
  • 3月以来,本报维权热线频频接到有关快递、物流的市民投诉,不少市民遭遇到了物流、快递的各种各样的霸王条款,其中,物流业行规“只保整件丢失,不保内质内数”成为市民质疑的焦点。

3月以来,本报维权热线频频接到有关快递、物流的市民投诉,不少市民遭遇到了物流、快递的各种各样的霸王条款,其中,物流业行规“只保整件丢失,不保内质内数”成为市民质疑的焦点。

 

2月13日,做服装生意的崔先生将一批多余的服装返货给福建厦门总公司。这批服装总共49件,都是高档的户外冲锋衣。发货的时候,崔先生填写了一张货物运单,并对货物进行了10000元的保价,保价费共40元。而在运单下方,一行小字却让崔先生犹豫了:发货人同意只保整件丢失,不保内质内数。由于当时天色已黑,再找其他物流已经来不及,所以就发了。

 

过了几天,福建厦门方面收到了崔先生的返货,但在清点的时候却发现少了8件冲锋衣,价值9000多元,而且是每个码少一件。厦门总公司立即联系到崔先生,崔先生也马上与物流公司取得联系,但物流公司表示,崔先生已经在货物运单上签字,也就是同意了上面“只保整件丢失,不保内质内数”的条款,只要是没出现整件货物丢失,物流公司就不会理赔

 

对于崔先生的遭遇,记者咨询了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金佩莉律师。金律师表示,物流公司单方面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已经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也明确指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记者在查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