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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字号:T|T 2011年11月18日10:10     
  • 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对明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进行明确。试点方案明确,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试点方案,相关专家第一时间进行了点评。

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对明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进行明确。试点方案明确,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试点方案,相关专家第一时间进行了点评。

 

企业整体税负将下降

 

方案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解读: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财贸所副主任杨志勇表示,从整体上来讲,此次改革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但因为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不同,并不是每个企业在每个时期税负都会下降。

 

现行免税政策改征后仍免

 

方案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在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两个税种衔接问题受到关注。对此,试点方案中针对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纳税人之间,不同业务之间的衔接问题均做出了明确安排。此外,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后,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表示:“此次对于如何衔接确实是想得很细,比较周到,因为要做好衔接,保证过渡平稳是关键,推广至全国需要从地方试点积累经验。 ”

 

何时推向全国?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介绍,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今后,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杨志勇表示,目前试点只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如果推广到其他行业不排除还要新增税率档次。此外,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地方政府面临税源减少的现实,需要全方位改革财政体制。刘尚希表示:“我国增值税改革酝酿了十几年,目前试点期间上海财政体制暂时不变,未来首要问题是增值税如何在中央与地方间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