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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生效的公告
字号:T|T 2011年04月28日10:03     
  •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22号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1年3月3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加入《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加入书,同时声明如下:本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22号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1年3月3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加入《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加入书,同时声明如下:本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另行通知之前,本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将于2011年6月7日对我生效,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区,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现将公约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