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11年01月04日14:2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现就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现就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部分效力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美国船级社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美国船级社如果依法取得我国非营利组织资格,可享受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