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 快递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是竞争性的公共事业。“代收货款”是快递行业的增值服务之一。伴随着市场经济销售模式多元化和互联网、电话、电视媒体的高速发展,利用商品目录、电视、电话和互联
一、背景
快递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是竞争性的公共事业。“代收货款”是快递行业的增值服务之一。伴随着市场经济销售模式多元化和互联网、电话、电视媒体的高速发展,利用商品目录、电视、电话和互联网进行“扁平化销售”、“直销”的模式应运而生。这一模式改变了单一的、“面对面”购物付款的方式,它以快递配送到“门”为所购商品的交付方式,以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邮政汇款、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现金或POS机刷卡)为支付手段,创新了一种新的购物模式。由于目前网上金融支付体系正处在普及阶段,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消费者对新兴的网上支付手段还缺乏安全感,而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服务迎合了消费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消费习惯,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降低交易成本和商务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并且一直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
2009年底,广东东道快递(“自营”模式)发生了企业挪用“代收货款”后无法偿还而酿成倒闭的悲剧,对快递业及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从本质上看,这一事件不是由“代收货款”本身引起的,而是由“挪用”引起的,这也成为了快递行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新问题。
按照快递的定义和功能,“代收货款”本身已经超出了快递业务的范畴,它是一种与金融高度相关的增值服务。“东道快递事件”提醒我们亟需探讨“代收货款”的金融监管模式,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及经济秩序的和谐发展。
二、“代收货款”的现状
“代收货款”业务产生于本世纪初,最早起源于广东省快递企业。由于该省是我国改革开放最早的区域,市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代收货款”的市场需求随之快速增长。
据快递咨询网的粗略统计,目前从事“代收货款”增值服务的快递品牌有30个以上。如中国邮政EMS、顺丰速运、宅急送、联昊通、鑫飞鸿、能达、联邦快递(国内)、速尔物流、龙邦、全日通、全一快递、快捷、星辰急便、优速物流等。同时,还有很多从事物流和快运的企业也提供“代收货款”这项增值服务。
为了控制“代收货款”的经营风险,很多快递企业将每票“代收货款”的金额控制在1000元至5000元之内不等。据估算,2009年“代收货款”的金额达到2000亿元以上,平均每票收款货款业务的金额在300左右。
总部设在上海的快递企业,如申通快递、圆通速递、韵达快运、中通速递、汇通快运、希伊艾斯快递等均认为特许加盟模式快递企业开展“代收货款”业务存在经营风险,除在个别城市外,一直未在其它城市普及开展这项增值服务。但在2010年,这些快递企业正在计划推广“代收货款”增值服务。
各快递企业“代收货款”收取的手续费根据返还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比如,一周返还收取1%至2%的手续费。在广东省,部分快递企业还采取了代收货款“零”手续费的竞争手段。
经过多年的发展,“代收货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收件人支付“假币”及快递企业内部员工挪用、贪污、携款逃跑等。2008年,广东省曾发生过某快递企业职员携款百万元逃跑的案件。而此类案件几乎每月都有发生,只是金额多少而已。有些快递企业由此产生的年均坏账达到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与个人挪用、贪污不同的是,广东东道快递公司挪用数千万元“代收货款”的案例属于企业行为。
总体而言,从对促进经济发展、方便老百姓生活的角度看,“代收货款”是利大于弊。
三、“代收货款”的监管模式探讨
尽管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这一规定并不具备完善的金融风险控制措施。从东道快递挪用“代收货款”的案例看,无论“自营”模式或特许加盟模式的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均存在经营风险。假如严格执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快递企业的代收货款业务量及经济发展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其实,“代收货款”本身已经超出了快递业务的范畴,它是快递与金融高度相关的增值服务,是产业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因此,建议由国家发改委、银监会、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共同就“代收货款”业务制定《“代收货款”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管理职责、设置“代收货款”从业门槛、管理规定、监管方式、违规处罚等,不能采取“一刀切”等极端方式禁止这项增值服务。对此,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管理和监管职责。“代收货款”涉及到国家邮政局分管的快递服务及商务部分管的商品贸易和物流产业,它是物流、快递的增值服务,但其发展潜力却非常大,业务涉及金额也将非常巨大,因此,建议将“代收货款”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畴。
二是设置“代收货款”从业准入门槛。鉴于“代收货款”被挪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建议从事“代收货款”的物流、快递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比如,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具备完善的“代收货款”管理制度及信息化管理手段、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等条件,还须制定“代收货款”的返还时限、手续费得标准等。
三是建立从业保证金制度。像银行从业者缴纳“存款准备金”制度一样,规定凡是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物流、快递企业必须向银监会(人民银行)缴纳“代收货款”保证金,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可以根据每个季度“代收货款”的多少进行浮动。
四是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定、监管方式和违规处罚制度。主要是针对“代收货款”的操作流程、返还时间及信息化对接的监管做出相关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者取消其开展“代收货款”业务的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工商客户、消费者、物流和快递企业共同的合法权益。
快递咨询网就“如何降低代收货款风险?”这一议题在网站上做了一次问卷调查,以下是调查结果:
五是建立“代收货款”保险制度。为了降低“代收货款”的意外风险,建议除了制定从业准入门槛和具体的代收货款监管措施外,还应借鉴“再保险制度”方式为“代收货款”的企业提供商业保险,降低物流、快递企业开展这项业务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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