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物流仲裁 >> 法院判例 >> 内容

当事人拖欠运费无理经调解后偿付
字号:T|T 2010年06月23日11:05     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 案由 广州XXX货运服务公司(原告)承运福建省沼安县深桥桥兴百货商店(被告)的货物,因拖欠运费引起纠纷。 案情 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拖欠海运运费为由,于1987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

案由
广州XXX货运服务公司(原告)承运福建省沼安县深桥桥兴百货商店(被告)的货物,因拖欠运费引起纠纷。

案情
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拖欠海运运费为由,于1987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其所欠的运费和代办费用20680元及其利息。
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承认。被告口头辩称:原告起诉均为事实,因资金困难,请求分期付款,并免付欠款的银行利息。
法院查明。1986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在广州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协议规定:原告派“红旗171”轮将被告所属水泥4000吨从秦皇岛运往汕头港,航次结束后,由被告付给原告计划外运输加浮动运费20,代办计划外运输费用每吨1元。
原告按协议规定,于1986年12月9日至12月15日将被告所属水泥从秦皇岛运到了汕头港,被告收受了全部货物未提异议。1987年2月,原告开付结算凭证向被告托收,本航次计划外运输加浮动运费20,计划外收费每吨1元,合计人民币20680元,但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未予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托收上述费用,但被告均没有付款。
另查明:原告具有合法经营海上运输业务的资格,与被告签订有运输4000吨水泥自秦皇岛到汕头的运输协议,证据充分,被告也承认所欠的款项。

法院认定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协议履行了运输义务,享有向被告收取运费的权利。被告拖欠原告浮动运费及代办费用无理。根据交通部(80)交办字115号文,交通部河字2239号文以及有关规定,计划外运输加浮运费20。水泥属四级货物,从秦皇岛运到汕头港每吨计费28.84元,则本航次应收取浮动运费每吨4.17元,4000吨水泥浮动运费为16680元。代办费每吨1元,四干吨水泥合计4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0685元。原告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对此事实也予承认。

处理结果
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分四期偿付拖欠原告的浮动运费、代办费,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欠款的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