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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据手册三
字号:T|T 2010年06月18日16:13     智美外贸网
  • 第七节 无船承运人提单 一、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概念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指为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但本身不经营船舶的公共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一般作为多

第七节 无船承运人提单

一、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概念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指为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但本身不经营船舶的公共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一般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其多式联运提单,这种主要是用于货主结汇的提单即为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

在航运实践中,货主向无船承运人订舱后,无船承运人向货主签发以货主为托运人的提单,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订舱,船公司再向无船承运人签发以该无船承运人为托运人的船公司提单。从法律上讲,由于无船承运人接受了货主的订舱委托并签发了其提单,成为合同承运人,是根据运输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法律当事人,而船公司接受无船承运人的委托进行货物运输称为实际承运人。

二、无船承运人提单使用中的有关规定

1.公司代理不得签发美线NVOCC提单及/或任何其他运输单据。

2.如果无船承运人提单由无船承运人自行签发,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公司代理订舱时,应出示无船承运人提单的副本。

3.一般来说,无船承运人提单作为货主结汇提单用,公司代理必须同时签发公司联运提单(这时也称MEMO B/L)作为货主提货时使用,并在公司提单上注明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编号(如XXX HOUSEB/L NO.)。公司卸货港/交货地代理必须凭公司正本提单放货,同时收讫到付运费及其他应收费用。不允许不签发公司提单而仅凭无船承运人提单放货的情况发生。

4.无船承运人提单上所有的记载事项,除发货人、收货人、通知方、交货地和运费外,必须与公司提单上所有记载包括打印、手写和盖章内容一致。通常情况下,公司提单中的托运人(SHIPPER)一栏应为无船承运人,而收货人或通知方应为无船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

5.无船承运人如与公司签有长期货运服务合同(SERVICE CONTRACT),根据服务合同规定的费率支付运费时,应在公司提单上注明服务合同号。

6.无船承运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提单的接货港或交货港不是公司船舶挂靠港口或需经内陆延伸到公司无费率的交货点时,须在托运订舱前经公司确认风险责任、箱子使用条件和支付有关费用。 

第八节 异地签单

一、托运人向非装货港代理申请异地签单

有权签发提单的非装货港代理在接到货主订舱单后,如发现装货港不是本港但又需在本港签发提单,在签发提单前,应做如下工作:

1. 与装货港联系以确认货物是否能在该港装船:

2.向装货港代理订舱。

3.与装货港代理确认运费及港杂费等的收取;

4.在得到货物已装船的确认后,签发提单。签单时间应以实际装船时间为准,不得预借或倒签提单,提单上的装货港必须为实际装港。

5.通知装货港代理提单已在本港签发,以避免装货港重复签发提单。

二、托运人向装货港代理申请异地签单

装货港代理在接到货主订舱后,如货主要求在另一港签发提单,装货港代理应做如下工作:

1.与另一港代理联系并委托其签单;

2.将货主订舱传真给另一港,以便其缮制提单;

3.与另一港代理落实运费及港杂费等的收取;

4.货物装船后,立即通知另一港代理可以签单。

第四章       

提单注销

1、承运人放货后收回提单或在提单上加注提单作废的批注后,提单即被注销。

第一节 放货

一、放货原则

为避免错误交货,代理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原则上不递交正本公司提单就不能放货;

2.任何到付运费、其他费用必须在放货前全额付清;

3.严格审查凭以提货的正本提单,如果有疑问应与提单签发人核对。如果提单为指示提单,提单背面必须有托运人背书或与收货人一栏内容相对的那一方或银行的背书。

二、电报放货和异地放货

电报放货(TELEX RELEASE)

电报放货简称为‘电放’,是指已签发或应签发提单的装港代理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在装港收回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传、传真的形式通知卸港代理将货物交给提单或托运人指定方。

1.实行‘电放’的装、卸港代理需要事先按照航线,就‘电放’业务经办人、通知方式、电放格式等签订备忘录。

2.办理‘电放’需要托运人提交保函,如已签发正本提单,则全套正本提单必须收回。

鉴于目前代理之间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联系的越来越多,经公司航线批准,可以在部分代理之间采用电子邮件作为进行电放的手段.

异地放货

异地放货是指由第三地代理接受申请方的申请,收取正本提单并由该代理通知卸港代理将货物放给申请方指定的收货人。在这种情况中申请方通常为托运人、中间商或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收货人常为原提单收货人、通知方或货物的最终买家。异地放货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电报放货,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放。

三、凭保函放货

原则上,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针对实务中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特规定如下:

1.凭银行保函放货

A.在指示提单下(TO ORDER B/L)

卸货港代理在接到提货方由于提单晚到或提单丢失而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的请求后,应要求提货方出示公司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以审核提货方是否为收货人,如果提货方委托代理提货,还须检验其是否有授权委托:

卸货港代理向提货方提供公司提单保函的标准格式(本提单/海运单手册中提到的担保函格式均应与《(集团)总公司提单管理规则》中的标准格式相符),要求提货方按此格式出据保函并要求一流银行(国外为当地信誉良好的银行)在此保函上有效签字盖章(法人章、担保专用章或进出口业务专用章),保函担保额对欧美航线规定为货物CIF价格的200%,对其它航线规定为130%。同时,卸货港代理应请装货港代理联系提单上的发货人,取得发货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将货放给提货人的书面保证。对客户转交的银行担保,卸货港代理应与银行联系,确认其真实有效性。

如提货方不能要求上述银行在标准格式保函上签字盖章,卸货港代理应严格审核提货方提供的银行保函是否包括以下要件:

1)致:公司

2)船名、航次、提单号、件数、品名、唛头

3)赔偿并承担公司及其雇员和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之间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联系的越来越多,经公司航线批准,可以在部分代理之间采用电子邮件作为进行电放的手段.

异地放货

异地放货是指由第三地代理接受申请方的申请,收取正本提单并由该代理通知卸港代理将货物放给申请方指定的收货人。在这种情况中申请方通常为托运人、中间商或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收货人常为原提单收货人、通知方或货物的最终买家。异地放货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电报放货,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放。

三、凭保函放货

原则上,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针对实务中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特规定如下:

1.凭银行保函放货

A.在指示提单下(TO ORDER B/L)

卸货港代理在接到提货方由于提单晚到或提单丢失而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的请求后,应要求提货方出示公司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以审核提货方是否为收货人,如果提货方委托代理提货,还须检验其是否有授权委托:

卸货港代理向提货方提供公司提单保函的标准格式(本提单/海运单手册中提到的担保函格式均应与《(集团)总公司提单管理规则》中的标准格式相符),要求提货方按此格式出据保函并要求一流银行(国外为当地信誉良好的银行)在此保函上有效签字盖章(法人章、担保专用章或进出口业务专用章),保函担保额对欧美航线规定为货物CIF价格的200%,对其它航线规定为130%。同时,卸货港代理应请装货港代理联系提单上的发货人,取得发货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将货放给提货人的书面保证。对客户转交的银行担保,卸货港代理应与银行联系,确认其真实有效性。

如提货方不能要求上述银行在标准格式保函上签字盖章,卸货港代理应严格审核提货方提供的银行保函是否包括以下要件:

1)致:公司

2)船名、航次、提单号、件数、品名、唛头

3)赔偿并承担公司及其雇员和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人)作为收货人;

3、装货港代理审核背书人的书面放货指示,确认真实性后通知卸货港代理;

4、卸货港代理审核指定收货人的身份后放货。

第二节 重新签发提单

当提单丢失而货主还没有结汇,这时货主往往会向承运人要求重新签发全套正本提单。重新签发提单,需要申请方满足以下条件:

1)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要得到货主的书面证实:

2)如果原提单为记名提单,托运人、收货人都需要按承运人要求出具公司担保 (COMPANY L/G),如果原提单为指示提单,则申请方需要按承运人要求提供一流银行担保,担保本身应无担保期限限制,具体格式见附录。

3)签发的提单除自身印刷流水号之外其它内容必须与原提单一致,不得有任何更改;

4)提单重新签发之后必须立即通知目的港代理。

第三节 无人提货

一、确认收货人拒收或找不到收货人

卸货港代理应及时统计重箱在港情况,确认是否已换提货单。如果在港时间超过一个月,应立即报告公司,说明原因,计算已产生的各种费用备查。对收货人已明确拒收货物或在一段时间内(如一个月)始终联系不到收货人,则:

1、联系托运人,确认其有权利(指持有提单或货款未收到等)处理货物后,按照托运人要求将货物回运或转运,托运人必须先确认承担有关费用;

2、如托运人对货物有货权但放弃货物,或托运人无实际货权,则安排拍卖货物或申请拍卖

二、拍卖

卸货港代理首先应确认当地法律是否允许承运人自行拍卖。如允许,则及时向当地拍卖行申请拍卖,注意,为避免今后可能的纠纷,请勿自己直接拍卖;如不允许,则及时向海关申请拍卖,如海关不能及时拍卖,则争取将货物拆箱,捣入海关仓库。

三、费用

有关超期堆存费、滞箱费、转运或回运运费等由托运人确认承担;货物被拍卖情况下,有关超期堆存费、滞箱费、拍卖费等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支取 ,余下的交还有货权的一方;拍卖所得款项在支付拍卖费之后不足以弥补我司损失的,由我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托运人及收货人追偿。

第五章       

海运单

一、定义

海运单,又称运单(WAY BILL-W/B)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NON-NEGOTIABLE)单证。

二、海运单的适用

海运单适用于无船承运人、母子公司之间的或其它可以不用海运提单的海上货物运输,签发海运单必须由托运人事先申请。公司/代理在收到此类申请之后, 应审核托运人的资信、货量等有关情况,决定是否签发。

公司海运单仅在经公司确认过的代理之间使用。

三、海运单的缮制

参照第二章提单的缮制,但收货人一栏必须填写收货人全称和地址,而不可以是“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

四、海运单操作流程

同提单一样,海运单在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签发。装货港的承运人或代理人将海运单的内容,通常通过电子通讯手段,传送给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人。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向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通知方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并出示身份证明到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那里领取提货单提货。具体流程如下:

1. 海运单采用到付运费;如为预付运费,装货港代理须确保运费的及时收取。

2. 海运单为一正三副,其中正副本各一份交发货人,一份副本由装货港代理保存,一份副本随船或以其他方式及时交卸货港代理。

3. 装港代理须缮制有关的运费舱单,在提单编号栏目中填入海运单编号并在REMARK一栏注明“ISSUE SEA WAYBILL”字样,随船或以EDI方式及时传送中转港代理、卸货港代理;除在舱单上作识别外,装港代理应主动另发海运单清单给卸货港代理。

4. 海运单编号的结构与提单号码类似,具体编号办法由公司航线部门制订并发布。

5. 卸货港代理收到运费舱单或EDI信息及有关清单后,应在货物抵港前,近早向收货人或通知方发出到货通知书;收货人须凭其收到的到货通知,向卸货港代理证明身份后提货;

6. 若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凭收货人或通知方的签名印章或身份证明放货,须书面通知卸货港代理,并在海运单及舱单上作特别注明,装货港代理还须及时通知卸货港代理。

注意:

1. 同一票货不得同时签发海运单和提单。

2. 卸货港代理根据海运单交付货物时应核对舱单/EDI信息,在核对收货人身份时应要求提货人提供书面身份证明并存档以备查询,核对身份的方法应符合当地的法规、惯例。

3. 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要求卸货港代理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提货人,但这种委托必须事先得到公司/代理的同意,指定的提货人办理提货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以及海运单上收货人的书面委托。

五、空白海运单管理

参照第一章空白提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