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物流仲裁 >> 资料与指南 >> 内容

提单中合并的仲裁条款有效
字号:T|T 2010年05月04日14:01     中国物流传播网
  • 美国上诉法院第五巡回庭最近判决提单并入航次租船的仲裁条款有效。荷兰骑士海事服务网报道了这一起争议案件,该争议主要集中在航次租船方面,合同有伦敦仲裁条款。提单虽包含仲裁条款的并入,但是没有具体注明并
  美国上诉法院第五巡回庭最近判决提单并入航次租船的仲裁条款有效。荷兰骑士海事服务网报道了这一起争议案件,该争议主要集中在航次租船方面,合同有伦敦仲裁条款。提单虽包含仲裁条款的并入,但是没有具体注明并入哪个租船合同。在货物交付16天后,收货人(也是承租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承运人抗辩说提单有仲裁条款。美国地区法院驳回承运人提出强制仲裁的请求,认为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必须在提单中具体注明,否则无效。承运人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美国上诉法院第五巡回庭的终局判决认为,提单是在承租人手中,因此关于承租人的身份勿庸置疑,提单要并入的租约也是勿庸置疑的。因此该提单仲裁条款约束收货人和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