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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交付与相关责任
字号:T|T 2010年04月30日10:50     中国物流传播网
  •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最近有一个涉及救助服务终止和对被救助财产责任的仲裁案,由此产生了被救助货物重新交付的重要问题。 由于船上发生爆炸,集装箱船和船上的货物获得了成功的救助,货物被安置在岸上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最近有一个涉及救助服务终止和对被救助财产责任的仲裁案,由此产生了被救助货物重新交付的重要问题。
     由于船上发生爆炸,集装箱船和船上的货物获得了成功的救助,货物被安置在岸上的储存场所内,重新交付的证明也已出具。但是,货主拒绝在特定地点接受重新交付的货物,并且拒绝给予储存场所需要的储存费及其他费用的保证金。货主认为至少储存费用最初由救助方承担,救助方事后有权获得补偿。
     救助方对此提出异议并提起仲裁,主张按照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货主有义务接受重新交付的货物,并且货物的重新交付使对被救助财产的责任也发生转移。仲裁员认为货主应该接受重新交付的货物,货物的重新交付与责任的转移同时发生。基于此,拒绝承担被救助财产的责任就等于违反了接受重新交付货物的义务。救助方获得了强制令,要求货主按照1989年公约规定的义务接受重新交付的货物,并对集装箱货及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
     伦敦Richards Butler律师行作为救助方的代理,在网站上公布了这个案例,认为该案有可能重被提及,但是“至少目前,救助方是受到保护的,他们不应该承担重新交付后的被救助货物的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