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219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物流法规 >> 海关及相关法律 >> 海关综合规定 >> 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3号
字号:T|T 2010年01月06日15:15     
  •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其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的有关规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其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Ⅳ)(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Ⅳ).doc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