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物流法规 >> 海关及相关法律 >> 海关综合规定 >> 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字号:T|T 2009年11月24日17:08     
  •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7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11-20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7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11-20              【生效日期】2009-11-20

【效  力】[有效]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为29291010)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11月22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2006年第1号、2006年第40号、2009年第7号、2009年第46号和2009年第4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