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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字号:T|T 2009年09月29日15:02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