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6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9-4 【生效日期】2009-9-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3年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6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9-4 【生效日期】2009-9-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40021990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01,40021990项下的其他产品应填报4002199090。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9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tiff
二○○九年九月四日
- 每日推荐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