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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字号:T|T 2009年08月14日17:59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