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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9年07月22日17:14     
  •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