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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