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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T|T 2009年07月13日16:1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