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的有关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的有关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四部门日前联合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09]87号),批准广东省扶贫基金会等81家单位单位为广东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
据悉,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又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做了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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