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解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9]10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办理税
为解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9]10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季度中间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上门进行季度纳税申报,并将所属时期设定为实际所属月份。例如纳税人5月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也应自5月1日始),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将所属时期设定为5.1-6.30。
关于季度中间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报问题,《通知》指出,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在认定当月修改纳税期限为按月申报,并对认定一般纳税人前所属月份上门进行小规模纳税申报,如申报时超过申报期限的,应按规定免缴滞纳金、罚款。例如纳税人4月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也应自4月1日始),6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修改纳税人纳税期限为按月申报,并对其所属期为4-5月的税款进行申报,申报时将所属时期设定为4.1-5.31。
此外,《通知》也对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首先,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当期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后,下一申报期应上门办理纳税申报,不再采取储蓄扣税的方式以征代报。纳税人上门申报时,“销售额”栏内应填写本季度所有销售额,包括代开发票销售额。属期内预缴的税款在本次申报时应抵缴。对纳税人抵缴的预缴税款。此外,对于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季度内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次季度上门申报。
对于对经常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个体双定业户,国税机关可暂不对其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对不经常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个体双定业户,其代开并产生预缴税款的,国税机关代开岗位人员告知业户可在下一期纳税申报期限内上门如实申报销售收入抵顶销售额(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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