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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废止两文件 天然陶瓷企业不允许简易征收
字号:T|T 2009年06月29日16:02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闽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宣布废止闽国税流[1999]74号和闽国税流[2001]26号两个规范性文件。 福建国税在文件中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闽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宣布废止闽国税流[1999]74号和闽国税流[2001]26号两个规范性文件。 福建国税在文件中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对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进行了重新规定,同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4号)等相关文件。 为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调整,经研究决定,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雕刻工艺品总厂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流[1999]07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直接以天然原料为原料生产陶瓷等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批复》(闽国税流[2001]26号)等两份文件。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相关货物的增值税征收,自2009年7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