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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出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试行办法
字号:T|T 2009年06月25日14:35     
  • 日前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为进一步发挥税务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征纳矛盾的作用,保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
日前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为进一步发挥税务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征纳矛盾的作用,保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京地税法[2009]121号),对解决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环节进行了明确,并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据介绍,税务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复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税务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复议案情的基础上,对下列事项进行协调,促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 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实信用、和解、调解优先原则四项原则。属于和解、调解范围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先行调解、鼓励和解。 此外,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以调解为由拖延办理案件。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