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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普通发票及证件须先挂失公告才能办新证
字号:T|T 2009年06月11日17:04     
  • 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皖国税函[2009]119号),规范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
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皖国税函[2009]119号),规范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挂失办理等事项。 按照《通知》规定,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范围主要包括五类,即,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查找、核对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一律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内、外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其中,遗失公告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外网发布路径是:安徽国税外部网站\首页频道\部门服务\征收管理处\遗失公告\发票遗失(证件遗失)栏目,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内网发布路径是:安徽国税内部网站\处室之窗\征收管理处\专题信息\发票遗失(证件遗失)栏目。 安徽国税表示,纳税人只有在安徽国家税务局内、外网站上办理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后,主管国税机关方可按有关规定为纳税人重新办理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