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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9年06月04日15:07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