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要求,从2009年起,新增的金融企业中除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管理。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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