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北京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涉税业务备案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552号)要求,现已完
各区、县(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北京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涉税业务备案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552号)要求,现已完成从事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的备案工作(名单附后),请各区、县(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对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予以受理,受理鉴证报告的范围不受地域及管辖范围限制,但每份报告首页必须加装《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2008年度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复印件,以便对出具虚假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追查。
附件:北京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涉税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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