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部《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9年第2号令),公布废止了《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86]交公路字633号)、《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部《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9年第2号令),公布废止了《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86]交公路字633号)、《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87]交公路字64号)、《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90]交运字136号)、《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3]541号)、《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工发[1993]749号)、《公路养路费审计工作规范》(交审计发[1995]975号)和《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交基发[1995]1199号)等8件交通规章。为做好涉及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在8件交通规章废止后,我部拟商财政部制定《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除上述两项规章的制定外,在8件交通规章废止后,相关资金使用方面的规定是否需要重新制定或修订,请提出相关书面意见,于4月15日前函告部财务司。
部财务司(章)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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