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字号:T|T 2009年03月19日11:0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税制,促进税收公平,现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远集团的轮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税制,促进税收公平,现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四日